信息來源:桂林市人民政府 發布日期:2017-06-21
各縣、自治縣、區人民政府,高新區、臨桂新區、漓江風景名勝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直各委、辦、局,中央、自治區駐桂林各單位,各企事業單位:
現將《桂林市促進科技創新發展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日
桂林市促進科技創新發展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 共桂林市委員會 桂林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決定》(市發〔2017〕15號)精神,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完善科技創新體系,激發創新創業活力,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科技創新活動的企事業單位和自然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促進科技創新發展工作的領導,統籌協調推進科技創新發展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促進科技創新發展工作的管理和監督。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促進科技創新發展工作。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財政科技投入機制,由一次性撥款向更加注重滾動支持轉變,由前期投入向更加注重后期補助轉變,由零散投入向更加注重集中扶持轉變。
第五條 堅持"集中財力辦大事"的原則,圍繞本市產業發展的重點領域、重點環節,將大部分財政科技經費預算集中投向重大科學研究、重大科技攻關、重大新產品研發、重要人才引進培養、重大專利運營和國家、自治區級創新平臺建設。
其他資金堅持"抓大扶小"的原則,主要用于營造"雙創"氛圍,支持初創期科技型企業,培植發展后勁等方面。
第六條 自2016年起,經市科技主管部門核定,對創新創業孵化平臺建設采取以下支持政策:
?。ㄒ唬π抡J定的國家級孵化器,一次性補助100萬元人民幣;
?。ǘπ抡J定的自治區級孵化器,一次性補助50萬元人民幣;
?。ㄈνㄟ^國家備案的眾創空間,一次性補助10萬元人民幣;
?。ㄋ模浾J定或者備案的市級以上(含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及眾創空間,其運營管理機構因新建或者改擴建新增孵化面積獲得所在縣區、園區財政補助資金的,市本級財政再按縣區、園區補助金額的1:1給予補助,每個平臺補助不超過200萬元人民幣。
鼓勵科技企業孵化器購買大型儀器設備,提高孵化服務能力。
第七條 自2016年起,經市科技主管部門核定,對被認定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的采取以下支持政策:
?。ㄒ唬κ状瓮ㄟ^國家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一次性給予10萬元人民幣補助;
?。ǘνㄟ^國家重新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一次性給予5萬元人民幣補助;
?。ㄈ┕膭羁萍计髽I孵化器大力培育高新技術企業,對在孵化期間或者孵化畢業一年內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給予每家5萬元人民幣補助。
第八條 實施"瞪羚企業"培育計劃。每年評選一批具有一定規模、增長速度快、創新能力強、發展前景好的"瞪羚企業",一次性給予30-50萬元人民幣補助,支持其開展技術攻關、新產品研發、產學研合作、科技成果轉化等創新活動。
第九條 鼓勵企業、團隊和個人參加由國家各部委牽頭舉辦的各類創新創業大賽。對晉級廣西賽區復賽的一次性獎勵1萬元人民幣,晉級廣西賽區決賽的一次性獎勵2萬元人民幣,晉級全國總決賽的一次性獎勵3萬元人民幣,在全國總決賽中獲獎的一次性獎勵10萬元人民幣。
同一項目不重復獎勵,按其獲得的最好成績給予獎勵。
第十條 建立科技創新券制度,以科技創新券支持中小微企業和創客向服務機構購買科技服務。
每年發放總額不低于500萬元人民幣的創新券,用于支持中小微企業和創客向駐桂林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科技服務機構等購買研究開發、技術轉移、檢驗檢測、創業孵化、知識產權、科技咨詢、科技金融、科學技術普及等科技服務,以降低中小微企業和創客的創新創業成本。
第十一條 自2016年起,經市科技主管部門核定,對在桂林注冊的技術轉移機構建設采取以下支持政策:
?。ㄒ唬π抡J定的國家級技術轉移示范機構,一次性給予50萬元人民幣補助;
?。ǘπ抡J定的自治區級技術轉移示范機構,一次性給予25萬元人民幣補助;
?。ㄈδ甓葘嶋H產生技術交易額達到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新建技術轉移機構,一次性給予30萬元人民幣補助。
第十二條 鼓勵技術轉移機構開展科技成果交易落地桂林的活動。根據年度技術交易額,按以下標準對技術轉移機構給予補助:
?。ㄒ唬┠甓燃夹g交易額500-1000萬元人民幣(含1000萬元人民幣)的,一次性補助10萬元人民幣;
?。ǘ┠甓燃夹g交易額1000-2000萬元人民幣(含2000萬元人民幣)的,一次性補助20萬元人民幣;
?。ㄈ┠甓燃夹g交易額2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一次性補助30萬元人民幣。
每個技術轉移機構每年補助不得超過50萬元人民幣。
鼓勵技術交易經紀人開展科技成果落地桂林的交易活動。
第十三條 鼓勵企業引進、轉化科技成果。凡落戶桂林并在桂林納稅的企業,以技術交易方式引進科技成果,并在桂林產業化的,根據單個技術交易額,按以下標準給予買方補助:
?。ㄒ唬﹩蝹€技術交易額10-50萬元人民幣(含50萬元人民幣)的,每個一次性補助1萬元人民幣;
?。ǘ﹩蝹€技術交易額50-100萬元人民幣(含100萬元人民幣)的,每個一次性補助3萬元人民幣;
?。ㄈ﹩蝹€技術交易額100-200萬元人民幣(含200萬元人民幣)的,每個一次性補助5萬元人民幣;
?。ㄋ模﹩蝹€技術交易額200-500萬元人民幣(含500萬元人民幣)的,每個一次性補助10萬元人民幣;
?。ㄎ澹﹩蝹€技術交易額500-1000萬元人民幣(含1000萬元人民幣)的,每個一次性補助20萬元人民幣;
?。﹩蝹€技術交易額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每個補助30萬元人民幣。
每個買方每年補助不超過50萬元人民幣。
第十四條 鼓勵駐桂林高校院所等企事業單位重大科技成果在桂林轉化。對由桂林企業引進,兩年內產業化且新增銷售收入達到500萬元人民幣的,根據單個技術交易額,按以下標準給予賣方補助:
?。ㄒ唬﹩蝹€技術交易額100-200萬元人民幣(含200萬元人民幣)的,每個一次性補助5萬元人民幣;
?。ǘ﹩蝹€技術交易額200-500萬元人民幣(含500萬元人民幣)的,每個一次性補助10萬元人民幣;
?。ㄈ﹩蝹€技術交易額500-1000萬元人民幣(含1000萬元人民幣)的,每個一次性補助20萬元人民幣;
?。ㄋ模﹩蝹€技術交易額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每個一次性補助30萬元人民幣。
每個賣方每年補助不超過50萬元人民幣。
對于技術水平領先、產業化前景廣闊的特別重大的購買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按"一事一議"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 支持創投機構直接投資桂林科技型企業。按其當年度新增實際投資金額給予不超過1%的補助,每家創投機構每年補助金額不超過50萬元人民幣。
鼓勵直接投資本市孵化器內初創型科技型企業。按投資額度的10%給予創投機構補助,對單個項目的補助不超過20萬元人民幣,單個創投機構的年補助金額不超過100萬元人民幣。
第十六條 鼓勵創投機構在桂林設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對年度累計募集到位資金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且募集資金50%以上用于投資桂林初創型科技企業的創投機構,一次性給予補助25萬元人民幣。
第十七條 鼓勵金融機構開展專利質押 貸款業務。按不超過審定企業專利質押 貸款壞賬本金損失的30%給予金融機構補助,每筆貸款損失補助不超過人民幣50萬元人民幣。納入風險補償范圍的專利質押 貸款,其實際利率不超過同期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150%。
鼓勵擔保公司或者保險公司為企業專利質押 貸款提供擔?;蛘弑kU。對擔保公司或者保險公司分別給予不超過每筆貸款金額1%的擔保費或者保險費補助,每個公司每年補助金額不超過20萬元人民幣。
第十八條 鼓勵企業通過專利質押 貸款進行融資。對企業獲得專利權質押 貸款并按期正常還貸的貸款利息給予50%貼息,每個項目貼息時間最長不超過兩年,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貼息50萬元人民幣。納入貼息范圍的專利質押 貸款,其實際利率不超過同期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150%。
第十九條 市科技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等相關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 各企事業單位和自然人提供虛假文件隱瞞事實或者采取行賄、惡意串通等非法手段騙取財政補助的,由市科技主管部門予以追回;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參與促進科技創新發展補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 職權、玩忽 職守、徇私 舞弊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7年6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本辦法與本市其他文件規定的扶持政策屬于同類型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執行,不再重復享受。